台南殯儀館殯葬管理條例對業者有何規範? 依據內政部於92年7月1日所發佈(台內民字第0920073805號令)之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有四項: 1.台南殯儀館須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。 2.台南殯儀館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仟萬以上。 3.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。 4.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、縣(市)均置有專任服務人員